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2019-04-25 作者:人居环境学院 来源: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精神,统一我院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一)凡是有组织关系在校的党员,每月按校党委下发的党费收缴规定定期缴纳党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二)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三)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采取党组织负责人谈话、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发通报等方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的资格。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党总支、党支部每季度末将党员实交党费全额上交党委组织部。
二、党费管理
(一)党费由党总支组织员代党总支统一管理,统一管理使用。
(二)党总支使用党费时,要向党委组织部书面申请,并每年元月份向校党委书面报告上年度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同时在党员代表大会上通报届内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
(三)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要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
三、党费使用
(一)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二)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不得挪作他用。其具体使用范围是: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表彰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党员等。
(二)党费使用审批。学院各级党组织在党费使用范围内需使用党费,必须经院党委集体决定审批,主管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