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019-06-28 作者:历史 来源:
一、管理范围:国家科委统管的二十三种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二、购置大型精密仪器必须做到如下落实:设备的实际性能及配套要求落实;经费落实;房屋落实;技术操作人员落实;条件落实(即安装环境互不影响条件;环保条件;电磁波干扰、空气污染、排污、震动等处理条件;国家统一计量标准单位条件)。做到以下几个落实方可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求先填写大型设备购置计划(含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主管部门及学校专家组评议审查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三、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立即进行验收和安装,在仪器设备的有效索赔期内(一般为 90 天)做好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工作,要反复考核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认真填写大型设备验收报告。如下及时安装和验收者,要视情况追查责任,直至给予处分。
四、订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订购两套资料并在验收时将全部技术资料一套交物资设备处建档。
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和指导使用设备。
六、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每台设备都要制定出操作、保养、维护维修规程、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对不遵守规程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该设备。
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其职责是贯彻仪器设备的规章制度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修理、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等工作,负责填写设备运行日志及维修记录。
八、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或其它事帮,应迅速向主管部门报告,填写事故报告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物资设备处批准,修好后应将维修情况写成书面材料装入设备档案,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应给予罚款或处分。
九、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以专管共用的方式进行服务。应尽一切提高使用率,更好地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
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完成校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十一、物资设备处每学年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建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统计,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
十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按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定期校准,保持设备的高精度。
十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允许任意拆卸和改装,确需拆改时,需经学院、处主管设备负责人同意并报物资设备处审批。
十四、为保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者,应同物资设备处协商。
十五、教育部规定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每学年开机 1600 小时,根据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效机时考核的办法,规定为开机 1000 小时。教育部规定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达标使用率为 40%,故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达标使用机是每学年400 小时(教学课时+社会服务机时)。
十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专职操作人员,除按实际开机的教学课时,计算教学工作量津贴外,同时享受设备维护保养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补贴。享受该项补贴的操作人员要求每天上午坐班(假日除外,但寒暑假每周至少开机一次),积极钻研业务,做好仪器的维护和维修工作,并积极开发仪器的新功能。每学年使用机时小于 200 小时者不享受该项补贴。